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秀处罚〔2025〕100号
住所: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福兴东路福湖一巷91号
2025年6月13日,根据《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海秀检行公建〔2025〕9号)线索,执法人员到海南欢送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永金街6号(秀英区通华小区西侧)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1.仓库环境卫生条件差,地板满是灰尘垃圾,货架及配送篮亦满是灰尘,网格仓的入口处废纸皮、塑料凳、塑料框、废矿泉水瓶与配送商品混杂堆放;2.泡沫保温箱肮脏,用于存放鲜肉、速冻食品的泡沫保温箱外表沾满污渍、灰尘,箱内亦较脏;3.即将分拣的商品如鸡蛋、大米、食用油、抽纸等直接随意堆放水泥地板上,没有通过货架等方式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存在食品污染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市监秀责改〔2025〕101号)。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唐文茂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贮存运输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6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租用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永金街6号(秀英区通华小区西侧)的仓库,用于多多买菜网格仓经营。当事人经营过程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货架、塑料筐、保温箱等容器、工具和设备未保持清洁,未按要求从事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欢送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永金街6号(秀英区通华小区西侧)的仓库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成。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线份,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海南欢送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议1份,多多买菜网格仓/服务站服务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从事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事实违法事实;
3.《证据提取单》3张、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完成。
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海秀检行公建〔2025〕9号)和《立案决定书》(海秀检行公立〔2025〕8号)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025年6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罚告〔2025〕1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运输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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